1. | 香港法例管制收集、使用及儲存有關個別人士的資料(「資料」)。本政策是發予與茂宸證券有限公司及/或任何子公司或附屬公司或同一集團內的成員 (統稱“茂宸集團成員”) 於香港有往來的個別人士(「相關人士」),而此等相關人士之資料已經或將會由茂宸集團成員收集,使用及/或轉移。 |
2. | 就開立或延續帳戶、提供證券交易/金融服務或設立或延續信貸融通,相關人士需要不時向茂宸集團成員提供有關的資料。 |
3. | 若未能向茂宸集團成員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茂宸集團成員無法開立或延續帳戶或提供證券交易/金融服務或設立或延續信貸融通。 |
4. | 在茂宸集團成員與相關人士進行正常業務關係期間,茂宸集團成員亦會收集相關人士的資料。 |
5. | 相關人士的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a)為相關人士提供證券交易/金融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b)進行配對程序及於相關人士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c)設立及維持茂宸集團成員的信貸評分模式;(d)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e)確保相關人士持續維持可靠信用;(f)研究、設計及推出銀行、金融、保險服務或相關產品予相關人士,及對提供、處理及使用該等服務及產品的情況進行監察;(g)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7)段);(h)確定茂宸集團成員對相關人士或相關人士對茂宸集團成員的欠債金額;(i)強制相關人士履行責任,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向相關人士及為相關人士債務提供抵押或作出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j)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茂宸集團成員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i)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ii)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iii)茂宸集團成員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k)遵守茂宸集團成員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茂宸集團成員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l)讓茂宸集團成員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茂宸集團成員對相關人士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m)提供諮詢資料(狀況查詢);及(n)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
6. | 茂宸集團成員持有的相關人士資料將予以保密,但茂宸集團成員可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a)就茂宸集團成員業務運作向茂宸集團成員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b)任何對茂宸集團成員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c)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相關人士欠帳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或提供同類型服務的追收債務或信貸資訊服務供應商;(d)茂宸集團成員或其任何分行根據茂宸集團成員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茂宸集團成員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茂宸集團成員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e)茂宸集團成員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茂宸集團成員對相關人士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f)(i)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ii)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而被茂宸集團成員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iii)任何涉及茂宸集團成員向該相關人士提供服務或產品之代理人、受託人、共同受託人、中央證券存管機構或過戶登記處、保管人、地產代理、律師或其他人士。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
7. |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茂宸集團成員可能把茂宸集團成員不時持有的相關人士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a)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財務、保險、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b)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茂宸集團成員提供。如相關人士不希望茂宸集團成員如上述使用其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相關人士可通知茂宸集團成員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
8.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相關人士有權: (a)查問茂宸集團成員有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b)要求茂宸集團成員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c)查明茂宸集團成員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告知茂宸集團成員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d)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e)就茂宸集團成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帳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帳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帳後結束帳戶時,指示茂宸集團成員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帳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帳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茂宸集團成員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
9. | 如帳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帳(因破產令導致撇帳除外),否則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8)(e)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
10. | 如相關人士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帳戶金額被撇帳,不論帳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8)(e)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相關人士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況為準)。 |
11. | 根據條例的條款,茂宸集團成員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12. |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
13. | 茂宸集團成員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相關人士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相關人士之任何信貸申請。若相關人士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茂宸集團成員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
14. | 本政策不會限制相關人士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
15. | 為使茂宸集團成員能夠向 閣下提供更佳服務,請確保茂宸集團成員所登記 閣下的個人聯絡資料正確無誤,如住宅及辦事處地址、電話號碼(包括流動電話)、電郵地址及其他資料。 |
16. | 本政策的條文構成戶口條款及條件及∕或 閣下經已或可能與茂宸集團成員訂立的協議或安排的一部份。倘有異同,但限於該等異同上,應以本政策的條文為準。 |
17. | 本政策將不時修訂,任何有關修訂將刊登於此網頁:www.masonsec.com. |
18. | 於本政策中,「附屬公司」含義應與香港公司條例所賦予者相同。 |
19. |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
二零一八年七月